央媒亮剑!讹人者岂能一句对不起免责?查明真相、追责到底才是正义底色
发布日期:2025-10-30 01:37    点击次数:135

监控录像终于找到的那天,我盯着屏幕,泪水夺眶而出。那不是委屈的泪水,而是劫后余生的后怕——假如没有这段影像记录,我的人生是否就会被彻底颠覆?回想起十几天前那场风波,湖南桃源的尹先生声音中仍残留着未散的颤音。他搀扶起一位意外跌倒的老人,却反遭“肇事逃逸”的诬陷,索赔三万元的闹剧尚未完全落幕,讹人者一句轻描淡写的“对不起”,便想草草收场。此时,中央媒体的集体发声,精准地击中了问题的核心:“讹人成本过低”。让救助者耗费心力自证清白,是社会逻辑的错位;让讹诈者逍遥法外,无异于对不义行为的纵容。唯有查明真相、严肃追责,我们才能稳固社会信任的基石。

尹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,而是近期多起“好人难做”事件的缩影。自九月以来,各地频发“扶人反被讹”的事件,每一次都深藏着施救者无助与疲惫的叹息。

在山东临沂,王先生驾车经过路口时,目睹一位老人猝然倒地在他车边,他立即下车上前搀扶,不料随后赶来的家属却将他团团围住,坚称是“他开车撞的”。为了洗刷冤屈,王先生不得不调取行车记录仪,并联络交警排查周遭商铺的监控,前前后后耗费了五天时间,才终于得以澄清。然而,面对铁证,老人家属仅轻飘地说了一句“可能看错了”,随后便销声匿迹。那段日子里,王先生的私家车被家属喷漆涂鸦,家门口贴满了“肇事者”的纸条,他的正常生活彻底被撕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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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的周女士在小区内扶起一位滑倒的老奶奶,对方却紧紧攥住她的手,反咬一口:“就是你推我的。”为了自证清白,周女士向物业申请调阅长达三小时的监控录像,逐帧回放,才发现老人是独自失足摔倒的画面。事后,老奶奶的子女虽不再纠缠,却也从未道一句歉意,只留下一句“老人年纪大了,别跟她计较”的敷衍之词。“现在我看到老人摔倒,第一个本能反应是先找监控,然后才犹豫要不要上前,”周女士的话,道尽了无数人心态的转变——当善举必须以“自我辩护”为代价时,那份热忱便会在反复的试探中逐渐冷却。

央媒犀利发声:举证责任颠倒,追责缺失正为讹诈者筑起“保护伞”

“要求施救者‘自证清白’,从根本上说,是举证责任的严重错位。”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,依据法律基本原则,主张“被撞”的一方理应承担举证责任,而非将重担压在无过错的施救者身上,迫使其耗费心力去搜集证据。然而,在许多现实案例中,救助者不仅要自费调取监控、寻找证人,更要承受舆论的审视和精神上的重压;而讹人者即便被揭穿,往往也只以一句“道歉”或“误会”收场,几乎无需承担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后果。

中国新闻网梳理了大量案例发现,在近三年公开报道的“扶人被讹”事件中,只有区区12%的讹人者受到了轻微处罚(如批评教育),其余大部分都未被追究责任。这种“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”的怪象,助长了某些人“讹成了就赚一笔,讹不成大不了道个歉”的投机心理。正如湖南桃源的事件,讹人者在铁证面前承认“就是想多要点医药费”,却因为“未造成严重后果”而未被进一步处理。央媒尖锐地评论道:“一句‘对不起’,哪里能抹平救助者付出的时间成本与精神创伤?这只会助长‘碰瓷式讹诈’的歪风邪气。”

法律必须介入:从宽泛的“批评教育”到明确的“追责落地”,是时候给讹人者立规矩了

“并非所有‘误会’都能靠一句道歉来化解,恶意的诈骗行为必须付出代价。”中新网援引法学专家的观点强调,当前对于讹诈者的惩戒,绝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,法律必须主动“亮剑”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使用胁迫、欺骗等手段索取公私财物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罚将加重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许多案件因“情节轻微”“家属谅解”等理由,最终往往以“批评教育”草草收场。中央媒体呼吁,公安机关应更积极地介入此类事件,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,对于那些确属恶意讹诈、甚至伴有威胁恐吓行为的,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处罚,绝不能“以情代法”。

更为关键的是,各地已开始探索制度层面的深化改革。当前,《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已明确规定,“以捏造事实、隐瞒真相等手段诬告陷害救助人”的行为,将依法予以处罚,并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;河南、江苏等地也在修订相关地方法规,计划将“恶意讹诈救助者”的行为与个人征信体系挂钩。这些举措的共同核心在于向讹诈者明确传达一个信息:一时的侥幸心态换不来安然无恙,破坏社会信任,终将需要付出切实可见的代价。

守卫信任的底线:追责的真正目的,是为了重拾“敢于施援”的勇气

“我们追究讹人者的责任,目的并非单纯为了‘惩罚’,而是为了让更多人有勇气再次伸出援手。”央广网的评论揭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——只有当尹先生们不必再耗费十几天时间来为自己的善举自证清白,只有当讹诈者无法再轻易用一句“对不起”逃避责任时,社会中“互助互信”的良性循环才能重新建立。

目前,湖南桃源警方已对该起讹人事件展开重新核查,尽管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但已对讹人者作出了正式警告,并督促其向尹先生出具书面道歉信;山东临沂的相关部门也将“恶意诬陷救助者”的行为纳入当地“不文明行为记录”,为后续的信用惩戒机制预留了依据。这些进展,正是中央媒体发声后,法律与制度开始向“正义”天平倾斜的信号。

回想起尹先生所说的那句质朴的话:“我依然会去搀扶老人,只是我真心地希望,下一次,我不再需要依赖监控录像来证明我是一个好人。”这句朴素的期盼,正是构建社会信任的核心所在——社会不需要“完美的施救者”,但我们绝不能容忍“低成本的讹诈者”逍遥法外。唯有确保每一次善举都不被辜负,每一次讹诈都受到追究,才能让“扶不扶”这个曾经的社会难题不再成为两难的抉择,让温暖与互助重新成为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常态。"

发布于:江西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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